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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男)和乙(女)帶著獨生兒子丙去旅遊,遇颱風“利奇馬”三人皆死。不能確定死亡順序。甲唯一在世的親人只有哥哥丁,乙唯一在世的親人只有姐姐戊。已知甲生前曾經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人身保險,指定受益人為乙,保險金為100萬。請分析甲乙丙的死亡順序,並回答100萬保險金由誰繼承?

答:順序為丙,乙,甲。保險金由丁繼承。

理由:關於死亡順序的確定:《繼承法意見》第2條規定,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本題中,甲乙丙三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無法確定順序,則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丙先死。對於甲乙的死亡順序,則依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規則,根據《保險法》第42條的規定來確定。《保險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因此推定受益人乙先於甲死亡。

關於保險金的繼承,《保險法》第42條第1款規定,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來繼承。本題中,經過上述死亡順序的推定,則甲的繼承人是其哥哥丁,因此保險金由丁繼承。


2.2016年5月3日,孫某乘墨魚號輪船出海發生海難,經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還,其妻趙某於是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孫某實際上並未死亡,只是隱居在國外。2016年12月2日,孫某訂立遺囑,對自己的財產進行分配。並于2017年2月自然死亡。孫某訂立的遺囑無效,對嗎?

答:不對。

理由:《民法總則》第49條規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並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因此,孫某的死亡宣告即使未被撤銷,其訂立的遺囑若無其他效力瑕疵應當有效。


✔️大陸執業律師缺口20萬待補齊


大陸司法部在《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綱要(2018-2022年)》要求2022年全國律師總數達到62萬人。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底,大陸全國共有執業律師42.3萬人。距離62萬人有近20萬的缺口要補齊。2019年、2020年、2021年這三年一定是大陸法考通關的紅利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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