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碣村為了增加收入脫貧致富,經上級規劃部門批准,在村裡興建冬暖大棚蔬菜產業園區,該園區佔用了阮小二家的沙土地(土地承包經營權),村裡決定給其換一塊位置、土質更好的紅土地。但阮小二不同意,死活要求拆除已經建成的大棚並賠償其損失。問題一:建大棚獲得了上級規劃部門的批准,符合村民整體利益,未侵犯阮小二的權利,對嗎?問題二:即使建大棚有利於村裡經濟發展,也不能以損害個人權利為代價,應當拆除。對嗎?
答:問題一:不對。
理由:《物權法》第4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物權法》第117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由此得知,本題中,石碣村經過規劃部門的批准建造的冬暖大棚不屬於違章建築,石碣村可以獲得所有權。但是石碣村未經允許,擅自佔用了阮小二的沙土地,侵犯了其所享有的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
問題二:不對。
理由:《物權法》第7條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該條款規定了禁止濫用物權規則。《民法總則》第132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該條款規定了禁止民事權利濫用規則。本題中,石碣村建大棚侵害了阮小二的用益物權,阮小二可以行使的權利有:依據《物權法》第34條和第36條請求返還原物和恢復原狀;依據《侵權責任法》第6條請求侵權損害賠償。阮小二不主張損害賠償而是執意要求恢復原狀的行為雖然是屬於行使民事權利的行為,但該行為可能造成巨大損失,屬於“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的行使權利”,可以認定為濫用民事權利。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固然要保護,但也應有限度。大棚已經建成且有利於經濟發展,村裡也有相應的補償措施,阮小二如堅持主張拆除大棚恢復原狀,則構成權利濫用。其行為不應當支持。況且置換土地更能兼顧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是最合理的方案。
2.穆念慈與楊康結婚後懷有雙胞胎,在懷胎5個月時楊康不幸中蛇毒死亡,未留遺囑。其後穆念慈生產,一男一女。女孩娩出時為死體,男孩娩出時為活體,起名楊過。問題一:若楊康死後發生繼承,應為胎兒保留遺產,對嗎?問題二:(若楊康生前其繼承人只有穆念慈)為女嬰保留的遺產份額應當由楊過和穆念慈繼承,對嗎?
答:問題一:對。
理由:《民法總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因此本題中應為穆念慈所懷胎兒保留遺產份額。
問題二:對。
理由:《民法總則》第16條第2款規定,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本題中,女嬰娩出時為死體,因此為女嬰保留的遺產份額應按照原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法定繼承。此時楊康的法定繼承人除了其生前的穆念慈還有楊過,因此由楊過和穆念慈來繼承。
✔️大陸執業律師缺口20萬待補齊
大陸司法部在《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綱要(2018-2022年)》要求2022年全國律師總數達到62萬人。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底,大陸全國共有執業律師42.3萬人。距離62萬人有近20萬的缺口要補齊。2019年、2020年、2021年這三年一定是大陸法考通關的紅利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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